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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同性伴侶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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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方式

一、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及內政部106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1060420398號函。

二、受理對象:
  年滿20歲單身且其中一方在國內現有戶籍,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

三、受理機關:
  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

四、實施日期:
  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申請書.odt聲明書.odt更改聲明書.odt):

(一)同性伴侶註記:

  1. 雙方親自申請;但已於國外完成結婚手續者,得由當事人之一方親自申請。
  2. 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3. 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電子檔。
  4. 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
  5. 當事人一方非本國人者,另應查驗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免附;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及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或大陸公證處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6. 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7. 在國外完成結婚手續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二)同性伴侶註記刪除:

  1. 當事人一方親自申請,由戶政事務所以公文通知他方知悉。
  2. 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3. 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
  4. 同性伴侶證(未申請伴侶證者免附)。

 

(三)製發公函:

  1. 當事人一方親自申請;但當事人於境外,得出具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託文件辦理(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2. 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3. 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

 

六、作業程序.pdf

(一)申請同性伴侶註記:

  1. 於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與○○○(身分證字號)申請註記為同性伴侶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縣(市)○○戶政事務所)」或「與○○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中文)(英文、日文漢字原名)(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申請註記為同性伴侶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縣(市)○○戶政事務所)」。
  2. 已於國外完成結婚手續者:
    於戶政資訊系統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已於○○○(國家)與○○○(身分證字號)依行為地法結婚生效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為同性伴侶(○○縣(市)○○戶政事務所)」或「民國XXX年XX月XX日已於○○○(國家)與○○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中文)(英文、日文漢字原名)(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依行為地法結婚生效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為同性伴侶(○○縣(市)○○戶政事務所)」。

 

(二)同性伴侶證:

  1. 當事人親自申請。
  2. 註記後核發「同性伴侶證」且於戶政資訊系統中上開記事後註記「並核發同性伴侶證」。(嗣後如有換、補發另行加註)

     

(三)刪除同性伴侶註記:

  1. 刪除於戶政資訊系統中上揭註記。
  2. 將「同性伴侶證」截角後收回。

(四)已註記為同性伴侶者,嗣後如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已結婚、死亡,同性伴侶註記即應由戶政事務所刪除雙方之資料。

 

七、當事人如同意將戶政資訊系統中同性伴侶之註記內容提供他機關查詢,另應填寫「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odt」,並由戶政事務所於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同意將同性伴侶之註記內容提供○○、○○(機關)查詢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縣(市)○○戶政事務所)」。
前項指定機關因業務需要,應以公文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當事人基本資料等,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遇有緊急情形者,得以傳真方式為之,並於傳真後五日內補正申請程序。

八、戶政事務所應列印同性伴侶之註記、刪除及同意資料查詢之註記畫面,連同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及繳回同性伴侶證等相關資料,由承辦人彙整成冊備查。

九、「同性伴侶註記」,其註記內容如有涉及其他事項者,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自行認定之。
「同性伴侶證」,其與公函均可作為同性伴侶註記之證明。

 

十、本作業方式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